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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条款对已发布的 BIMCO 2022 碳排放交易计划配额 (ETSA) 期租条款形成了补充。为响应 EU ETS 等碳排放交易系统,解决航次租船和船舶管理中的费用和责任分配问题,BIMCO 起草了全新条款。
BIMCO 条款
1) ETS – 2023 SHIPMAN 碳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
条款目的
本条款适用于船舶管理合同,旨在确定船东和船舶管理人之间获得、转让、缴纳 ETS 配额的费用和责任。 本条款作为单独的条款发布,将被纳入预计于 2024 年发布的更新版 BIMCO SHIPMAN 合同,可以与 BIMCO SHIPMAN 2009 合同结合使用。
本条款适用于两种情况:(i) 船东是 ETS 的责任主体;(ii) 船舶管理人是 ETS 规定的责任主体。
船舶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
(i) EU ETS 的责任
按照 (EU) 2023/2599 号条例的规定,如果双方约定船舶管理人是遵守 EU ETS 的责任主体,则需要签署一份文件,明确声明船东已将其遵守 EU ETS 的责任转移给船舶管理人,并将该文件提交至相关管理部门。 如果无法提供此类文件,船东将被视为履行 EU ETS 义务的责任主体。 因此,如果船东选择将遵守 EU ETS 的责任转移给船舶管理人,则必须确保已根据 (EU) 2023/2599 号条例进行明确授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BIMCO 在条款开篇部分提供了有益的警告,强调了 EU ETS 对此事项的要求及其对条款的影响。
(ii) 船东将配额转让给船舶管理人
第 (b)(iii) 条规定,如果船舶管理人负有履行规定的义务,船东应根据船舶管理人出具的下个月碳配额的书面评估转让配额。船东应对前几个月的配额进行核对,并对之前配额不足或超出配额的情况进行调整。
双方应自行商定船东转让碳配额的时间表。在商定此时间表时,应考虑船东和其租船人在租船合同 ETS 条款中达成的时间安排。
BIMCO 对该条款做出了解释性说明。如果租船合同中已纳入了 BIMCO 2022 碳排放交易计划配额 (ETSA) 期租条款 ,则 ETS – 2023 SHIPMAN 碳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 第 (b)(iii) 条中的配额转让时间至少需要在收到船舶管理人书面申请后 45 天, 从而使这两个条款一致。 如果船舶管理合同和租船合同中的 ETS 条款不一致,则船东可能需要将配额转让给船舶管理人,然后才能从租船人那里获得相同的配额。船东在与租船上下游合作伙伴商定 ETS 条款以限制其风险敞口时,应注意这一问题,同时应注意租船合同中可能允许的时限延长问题。相反,船舶管理人可能希望时间框架更短,从而限制其风险敞口。
(iii) 财务担保
第 (b)(vi) 条规定,作为船东转让碳配额的替代方案,双方可以约定财务担保,但需单独协商这种担保的形式和性质。
终止
第 (d) 条规定,如果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该条款下的任何义务,可以选择立即终止船舶管理协议。终止在发出通知后立即生效。考虑到违反 EU ETS 对另一方造成的潜在后果,这可能会使船东和船舶管理人感到安心。例如,如果船舶管理人违反其义务,则可能导致船东的船舶无法进入欧盟港口;或者如果船东违反其义务,则可能导致船舶管理人面临相当大的信用风险。
2)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运费条款
作为 BIMCO 三项航次租船合同 ETS 条款之一,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运费条款 规定,运费中应包含因缴纳航次碳配额而产生的费用。本着“污染者付费”的原则,该条款规定,租船人应向船东支付航次所需的碳排放配额。船东有责任遵守碳排放计划并缴纳碳配额。
第 (c) 条规定,如果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导致船舶排放量超出预期值,船东可要求租船人支付“因缴纳(此类)碳配额而产生的任何费用”。或许,可将这一措辞理解为有权要求支付超出配额费用以外的开支,但尚有争议。例如,如果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导致船舶被扣留,可能符合这种情况。
3)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附加费条款
根据 BIMCO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附加费条款 ,租船人应以碳排放附加费的方式向船东支付缴纳航次碳配额的费用。船东有责任遵守碳排放计划并缴纳碳配额。
双方应在第 (a) 条中加入共同商定的碳排放附加费金额。如果第 (a) 条留空,则会默认为没有附加费。
大条款中还包括一项可选填的 (g) 条款,其中规定允许在碳配额现货价格发生变化时进行价格调整,正如燃油调整系数应对燃料市场波动一样。
第 (e) 条规定,如果租船人未转让碳配额,则应将其视为未支付运费。
本条款中的第 (d) 条措辞与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运费条款 第 (c) 条的措辞类似。因此,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申上文对第 (c) 条的解读。
4) ETS – 2023 航次租船合同碳排放额度转让条款
该条款是第三项 BIMCO ETS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,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转让。
根据该条款,航次租船人应将碳排放配额转让给船东,而船东则负责缴纳所需的碳排放配额。
该条款提供了两种选择:
(i) 缔约双方应添加商定的碳配额数目,并且应在约定天数内转让。约定天数是指应全额支付运费/支付运费首付款之日,或从装货港起航后的特定天数(默认为 14 天),取二者较早的时间。如果选择此选项,商定的碳配额数目不会有所调整。
(ii) 船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船人该航次的预计碳配额数量,通知时间不得晚于受载/销约期第一天。缔约双方应在约定天数内转让配额。约定天数是指应全额支付运费/支付运费首付款之日,或从装货港起航后的特定天数(默认为 14 天),取二者较早的时间。船东有义务在卸货完成后的指定天数(默认为 14 天)内,将该航次的实际碳配额数量告知租船人。实际碳配额数量与估计值存在差异时,应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,如果实际值高于船东提供的估计值,租船人应向船东转让差额,反之亦然。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,该条款中纳入了“航次”的定义,双方应在其中指定装货港、卸货港和压载港/位置。如果双方没有指定,则会默认视为,“航次”是指船舶根据租船合同执行的任何航程或运输,包括任何压载航次和任何满载航段。因此,如果双方希望排除压载港/位置,或仅包括压载航段的一部分,则必须填写相关部分。这非常重要,因为船东将根据“航次”的定义计算预估的碳配额数目。
第 (d) 条规定,如果租船人违反租船合同导致船舶排放量超出预期值,船东可要求租船人支付因缴纳超出碳配额而产生的任何费用。
此外,第 (e) 条指出,如果租船人未转让碳配额,则应将其视为未支付运费。
BIMCO 的上述新条款无疑将对会员有所帮助。
BIMCO ETS 条款及其指导说明的链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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